字词 | 散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散禁散收。古代监收的囚徒不带械具谓之散禁,不同于锁禁。秦汉时谓之“驰刑”、“颂系”。唐以后称之散禁、散收。应散禁者,各朝皆有规定。首先是官僚贵族等级特权身分者。《汉书·惠帝本纪》:“爵五大夫,吏六百石次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监械者,颂系。”梁律规定:“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候以上,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以上非槛征者,井颂系之”。北齐律规定,官吏、贵族中可享受赎罪特权者,犯流罪以下,可散禁。(《隋书·刑法志》)。《唐六典·刑部》规定官吏犯公罪处徒以下刑的,可散禁。《大明令·刑令》:“官更犯私罪,杖以下皆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清还规定觉罗宗氏犯罪皆应散禁,不得锁禁。其次是老少、废残、孕妇。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孕妇、盲人乐师、侏儒予以颂系,唐宋类同。明律规定囚徒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皆散收(《明会典》)。“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不许一概收禁”(《大明律》)。一般罪犯。杖罪以下散禁。清同。 散禁有罪入狱而不加刑具。参见[颂蘩]。 散禁中国古代法律规定对轻罪犯人和老弱病残犯人不加械具的监禁制度。犯杖罪的散禁,犯笞罪的不监禁(《唐律疏议·断狱上》)。《宋刑统·断狱上》规定的散禁范围稍宽,除杖罪可以散禁外,对年过八十、不足十岁或怀孕、侏儒犯人,虽死罪亦散禁。明代官吏私罪杖罪以下包括笞罪,犯公罪流罪以下,平民罪轻者 (杖罪和笞罪),老幼废疾,皆散收在禁 (《明律集释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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