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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散禁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散禁

散收。古代监收的囚徒不带械具谓之散禁,不同于锁禁。秦汉时谓之“驰刑”、“颂系”。唐以后称之散禁、散收。应散禁者,各朝皆有规定。首先是官僚贵族等级特权身分者。《汉书·惠帝本纪》:“爵五大夫,吏六百石次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监械者,颂系。”梁律规定:“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候以上,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以上非槛征者,井颂系之”。北齐律规定,官吏、贵族中可享受赎罪特权者,犯流罪以下,可散禁。(《隋书·刑法志》)。《唐六典·刑部》规定官吏犯公罪处徒以下刑的,可散禁。《大明令·刑令》:“官更犯私罪,杖以下皆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清还规定觉罗宗氏犯罪皆应散禁,不得锁禁。其次是老少、废残、孕妇。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孕妇、盲人乐师、侏儒予以颂系,唐宋类同。明律规定囚徒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皆散收(《明会典》)。“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不许一概收禁”(《大明律》)。一般罪犯。杖罪以下散禁。清同。


散禁

有罪入狱而不加刑具。参见[颂蘩]。

散禁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对轻罪犯人和老弱病残犯人不加械具的监禁制度。犯杖罪的散禁,犯笞罪的不监禁(《唐律疏议·断狱上》)。《宋刑统·断狱上》规定的散禁范围稍宽,除杖罪可以散禁外,对年过八十、不足十岁或怀孕、侏儒犯人,虽死罪亦散禁。明代官吏私罪杖罪以下包括笞罪,犯公罪流罪以下,平民罪轻者 (杖罪和笞罪),老幼废疾,皆散收在禁 (《明律集释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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