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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环境复审委员会规则立法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341条规定,就主管部长或部长们确定的复审委员会,部长或部长们可以制定以下单项的或共同适用的规则:(1)用以调整复审委员会的程序;(2)用以调整听证的程序,包括证据的提交、陈述的制作、举行听证、听证的期间以及委员会应当报告的日期,包括该日期和该日期之前的日期;(3)确定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和他们有权享有的旅行及住宿费用;(4)规定委员会在决定临时的或最终的支付费用、征收的税收和发给的津贴时的考虑标准,以及规定征收费用的范围;(5)用以调整委员会行为和工作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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