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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土地纳税法人立法
俄罗斯联邦1991年《土地税收法》第15条规定,有关土地私有、占有和利用(租赁)权利的文件应当作为确定土地税收和租金的主要依据。第16条规定,下列组织应当被认为是直接纳税法人:(1)根据纳税任务书每年7月1日之前纳税的法人。(2)接到纳税通知单1个月内交税的法人。(3)收到国家税务机关颁发的缴清税务单以后不迟于8月1日交税的公民。本条还规定,在预先被确定为部分法人或公民服务的地块内,土地税收应当按照各自所占份额征缴。在预先被确定为部分法人或公民服务的地块内,土地税收按照每个私有者所占份额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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