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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土地私有权利立法
俄罗斯1990年《土地改革条例》第4条规定:(1)公民对土地的私有权有助于引导农业、园林业、畜牧业、甚至公共设施和住宅、别墅以及汽车库房的发展。(2)过去私有土地并不归于现有土地之列,相反,其所有者还可以获得公共部分中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土地。(3)不允许将土地转让给国外居民。(4)集体所有土地可以转让给集体农庄、合作企业甚至外国农业企业,但是这些土地必须用于发展集体园林业、畜牧业和集体别墅建设。农业组织中每一个成员都有获得这些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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