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的商标,这也是商标注册人作为商标所有人所具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所谓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有独占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之分。前者是具有排它性的,只允许在一个地区使用;后者是同一商标可以同时给不同的人使用,例如,上海卷烟厂和天津、青岛两家卷烟厂签订的“大前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对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此外,还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同时,另备副本交送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