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可以听取和讨论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工作汇报;可以适用本条例关于审查文件、执法检查、视察、受理申诉和意见、代表评议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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