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图样要求
2.1 光学系统图(见附录A图2-A1) (1)光学系统图一般按光路前进方向自左至右、自下而上绘制,亦可根据仪器工作位置绘制。 (2)光学系统图中零件或部件的序号应沿光路前进方向编排,置换使用的零件或部件序号应连续编排(见附录A图2-A1中序号4,5);重复出现的相同零件或部件均标第一次编排的序号(见附录4图2-A1中序号16),附件序号最后编排。 (3)光学系统图中应标注整个光学系统中的所有零件或部件的相对位置尺寸,必要时应标注公差。 (4)光学系统图中应标注光栏、光瞳及狭缝的大小、位置和狭缝的方向。 (5)光学系统图中有分划元件(如分划板,度盘、标尺)在视场中成像时,可将像面上的视见情况绘出示意图,并注出“视见示意图”字样,此图的比例可不与整个图样一致,细节允许夸大(见附录A图2-A1)。 (6)光学系统图上应列出该系统的主要光学参数[见附录B(参考件)表2-B1]和技术要求。 表2-B1 附录B 光学系统主要光学参数项目、顺序推荐表 (参考件) (1)应标注整个部件图中所有零件(零件和胶合件)之间的相对位置。 (2)胶合件图的右上角应列出“对胶合件的要求”专用表格(除图框用粗实线外其余用细实线),格式内容及尺寸按表2-2。 表2-2 (3)光学零件图上一般用图形和文字表明倒角要求(图2-5a、2-5b)。若倒角尺寸在图形上小于2mm,可不绘制倒角图形,只需在倒角处引出细实线,标注倒角尺寸(图2-5c)或用文字说明。不允许倒角的棱应用细实线引出,并注明“尖棱”字样(图2-5d)。 (4)光学零件图上轴对称非球面,可用近似的球面绘制,并注明“非球面”字样在图样上应列出曲线方程式(见图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