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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