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病分期
对高血压病进行分期有助于掌握病情发展和制订合理防治措施。 1979年中国郑州会议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修订的高血压临床分期标准,按临床表现将本病分为以下3期。由于血压常有波动,与病期不一定成比例,因此在分期标准上,除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水平外,对血压的具体高度不作规定。 Ⅰ期:靶器官无器质性损害。 Ⅱ期:至少符合下列3项中的1项: ❶ 心电图有左心室肥厚或劳损、X线、超声心动图有左心室扩大征象; ❷ 视网膜动脉普遍或局限性狭窄; ❸ 蛋白尿或血肌酐浓度增高。 Ⅲ期:符合下列4项中的1项: ❶ 左心衰竭; ❷ 肾功能衰竭(伴有代谢性酸中毒); ❸ 颅内出血(脑实质、脑室或蛛网膜下腔出血); ❹ 视网膜出血、渗出合并或不合并视乳头水肿。 综上所述,Ⅰ期无器官损伤,Ⅱ期已有靶器官损伤,Ⅲ期则损伤的靶器官功能失代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