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关于“劳”的范围
23. 关于“劳”的范围
“劳”的范围,就是按劳分配的“劳”是否包括过去劳动或
工龄因素。建国以来,理论界对工龄是否应算作“劳”的内涵,一般是持否定态度的。到80年代,孙大洁又重提这个问题,并认为按劳分配应该包括工龄因素(《按劳分配中劳动者的工龄问题》,《江汉论坛》,1982年第1期)。讨论中形成以下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不仅包括现实的劳动,而且包括过去的劳动,不仅包括“劳动日”,而且包括“劳动史”。理由是:(1)过去的劳动为今天的就业创造了条件。(2)马克思说过:“劳动时间也始终是财富的创造实体和生产财富所需要的费用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分册,第282页)这里所说的劳动时间不仅包括现实的时间,而且包括过去的时间。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不包括过去劳动,按劳分配不必考虑工龄因素。理由是: (1) 劳动者的过去劳动该扣除的已扣除,该得到的已得到。(2) 工龄与技术高低有一致的情况,也有不一致的情况。(3)工龄与主观努力无关。(4)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只承认在本企业的工龄,目的是想拴住工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劳”不包括过去劳动,但在工资中要适当考虑。因为工龄是影响劳动力质量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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