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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合作社注册取消,进行清盘时,其基金包括储备金,应首先用于支付清盘费用,其次用于清还该社负债,再用偿还股本,如从未动用其盈利者,则再将净余基金补发股息,以年息不超10厘为限。(2)清盘工作完结由宪报公告之日起两年后,凡对清盘合作社提出偿还款项的要求均属无效。(3)如清盘后还有剩余基金,应由注册官为合作社用途而酌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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