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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粮食管理法施行令》规定:(1)取得粮食进出口许可的,应得到农水产部长官的推荐。(2)在粮食供需计划范围内,农水产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让另外指定的非营利法人规定机关和数量,进行粮食进出口的推荐。(3)在政府指定了进口粮食及加工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农水产部长官可让进口粮食的买卖业者及加工业者建立和运用价格稳定基金。(4)对于政府及代行机关根据政府的方针而进出口的粮食,或以民需用进口粮食中,政府决定直接买入或加工后买入的粮食免除其进出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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