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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积累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积累立法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组合业务上的剩余资金须寄存于中朵会或总统令规定的,金融机关。(2)当组合在每个会计年度填补损失和财产折旧后仍有剩余时,须将剩余金的1%以上进行积累,直至达到章程规定之金额时为止。(3)组合可依据章程之规定积累事业准备金。(4)组合为了补充事业费用,须将剩余金的20%以上结转至下一会计年度。(5)当每个会计年度决算的结果发生损失时,组合按未处分结转金、事业准备金、当定积累金、资本积累金、回转出资金的顺序填补之;当填补后仍不足时,须将之结转下一会计年度。组合须将下列各款之金额作为资本积累金积累之减资的差额收益;有形固定资产的受赠收益;资产再评价差额收益。(6)除下列各款之情况外,不得使用法定积累金:填补组合之损失金时;当组合之区域成为另一组合之区域的情况下,将其财产之一部分让与另一组合时。本法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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