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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1999年《农业农村基本法》第42条规定:(1)为农业发展和农村地区的均衡发展,农林部长官应制定农业、农村发展基本计划。(2)根据第一项规定的基本计划,考虑该管辖地区的特殊性,汉城市长及道知事应制定并实施该汉城市、道农业、农村发展计划。(3)根据第二项规定的市、道计划,考虑该管辖地区的特殊性,市长、郡守及自治区的区厅长应制定并实施市、郡、区农业、农村发展计划。(4)制定并实施与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有关发展计划所必要的事项,由总统令中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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