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双层双轨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双层双轨立法 双层双轨立法葡萄牙主权机关和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均可以为澳门制定法律,是为双层;而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包括总督和立法会,总督和立法会分享立法权,是为双轨。澳门立法会虽然是专门的立法机关,但却不是惟一的立法机关。葡萄牙主权机关虽然为扶持澳门本地立法机关而在1976年以后逐步放松对澳门立法权的控制,自我约束,不再为澳门大量立法,但却始终保持着为澳门立法以及将葡萄牙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权力。就澳门地区本身而言,立法权由总督和立法会共同行使,形成双轨立法的特点,但法律上的双轨立法掩盖不了实际上总督主导立法权的事实。总督不仅在某些领域享有专有立法权,而且由于以总督为代表的行政机关拥有更多的各方面的专家,更容易获取有关资料,更了解澳门实际运作情况,立法会往往将其绝对立法权限以外的立法权授予总督,由总督直接立法。形成总督立法在数量上远远超过立法会立法的局面。实际上,即使是立法会立法,总督亦得提出法律提案。由于政府拥有强大的人力资源,制定的提案一般较为严谨,立法会难于有此人力对提案作出修改甚至否决。而立法会23名议员中,有7名由总督直接委任,直接接受总督的影响,亦有利于总督提出的法律提案在立法会通过。 ☚ 立法会会刊 司法体制的演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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