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鉴定结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鉴定结论 又称“鉴定意见”。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具有如下特点: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会计鉴定、有关技术鉴定等等。鉴定人的诉讼权利是:了解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在必要时询问当事人、证人;请求给付鉴定费,其中包括实际花销和劳务报酬。鉴定人的诉讼义务是:依照法院要求,按时地、真实地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字盖章;应法院的传唤出庭回答有关询问和质证;妥善保管提交鉴定的物品和资料。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同证人证言有本质的区别。首先鉴定人与证人不同,证人是案件事实的耳闻目睹者,具有不可替代的人身性,其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鉴定人是在诉讼开始后才接触案件事实的,他参加诉讼的案件是具有某种专业知识并且受到法院的委托或聘请,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其他人也可以作为鉴定人,因此他并非不可替代。其次,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见所闻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回忆和描述,不允许证人加进任何自己的分析、推测等主观活动。而鉴定结论则是鉴定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而得出结论性的意见,恰恰离不开主观意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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