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
亦称“继承税”。 以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课征的一种财产税。按其征收方式可分为:总遗产税制,即国家对死亡人的遗产总额课征,分遗产税制即国家对继承各自分得的遗产课税;总分遗产税,即对遗产人的遗产先征遗产税,然后对继承所得的财产征收继承税,两税并征。 遗产税一般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制,有免税及扣除项目的规定。 征收遗产税有利于财政收入,平均社会财富,限制私人资本,减少社会浪费、补充其他税种的不足。遗产税在古代埃及、罗马帝国曾征收过。近代的遗产税始于英国,以后各国相继实行。 旧中国1915年才开始酝酿,直至1940年才正式开征。我国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曾规定有遗产税,但始终未开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