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起诉便宜主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起诉便宜主义 又称为起诉裁定原则,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其基本含义是,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具备法定追诉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斟酌各方面的情况,在认为对犯罪人不起诉更为适宜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决定一旦生效,即相当于对被追诉人的无罪判定。 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生晚于起诉法定主义,它不是对后者的完全取代,而只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要采纳这一原则,主要是基于提高诉讼活动的经济效益的考虑,同时也与“社会防卫论”这一刑罚目的论的广泛传播有关。《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至第154条明确列举了检察官不起诉决定的具体适用场合。《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起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从各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看,起诉便宜主义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