赘婿
【释文】: 俗称“招女婿”或“入赘”。 中国宋法制度下就婚于女家的男子。据史书记载,秦汉以前就有家贫无力娶妻者入赘为婿的史实,其地位很低,为人轻视。以后无子人家招婿入门,纯为接续宗祧,或补充劳动力,招婿入门,以婿为子,性质与秦汉时不同。 赘婿须居女家,改从妻姓,其子女亦从母姓,并继承母方的宗祧。我国现在提倡的男到女家,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与旧时赘婿有原则区别。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我国鼓励结婚后男方到女家落户,有利于破除封建宗法观念,解决有女无子户的实际困难,推行计划生育。在农村,符合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到女家落户的男子,享有与本地成员同等的政治、经济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男方到女家落户后,所生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