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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指向犯罪人及其家属宣读判决文书。《周礼·秋官·小司寇》:“读书则用法。”汉郑司农注:“读书(读囚人所犯罪状之书)则用法(以法律平断其罪),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唐代宣告判决的办法与汉时读鞫同。《唐律疏议·断狱下》:“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明律集解附例·刑律·断狱》:“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清律集解附例·刑律·断狱》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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