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诉的合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诉的合并 将两个以上独立之诉,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进行。诉的合并有诉的主体合并(亦称主观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亦称客观合并)。凡当事人之一方或者双方是二人以上,一同进行诉讼的,即为诉的主体合并。如共同诉讼人之诉讼和诉讼代表人之诉讼,都是二人或者多人一同进行诉讼。凡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即为诉的客体合并。如原告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被告提起两个独立之诉;在原告的起诉之诉成立后,被告对原告提起的反诉之诉;第三人(见诉讼中第三人)对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所提起的参加之诉;本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所提起的参加之诉;诉讼代表人代表其他当事人所提起的众多之诉。这些独立之诉都是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之中进行的。将不同诉讼标的之诉加以合并,有的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必要共同诉讼之诉的合并,诉讼代表人诉讼之诉的合并;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如普通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之诉的合并;本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提起参加之诉与本诉讼之诉的合并;第三人对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提起参加之诉与本诉讼之诉的合并。 将各自独立之诉加以合并,其基本因素有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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