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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置的省属、与县平级的特殊行政机构。1931年6月2日国民政府颁布的《设治局组织条例》规定:凡与县治相等的地方,因文化、经济、地理等原因未能设县的地方,可暂置设治局,作为过渡阶段行政机构,至适当时期再改设县治。设治局置局长一人,受省政府指挥监督,处理本区域内行政事务。所需经费由省库支给。至1943年,全国共有四十三个设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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