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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等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给当地农民,大森林等归政府管理。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规定,东北解放区各省政府明确规定,较大面积森林划为国有林,华北解放区北岳行政公署规定:未确定林权的大自然林和原属政府管理的森林、不属于某村或几村庙宇的森林、日本人培植的森林、依法没收归公的其他森林,一律划为国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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