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处罚的适用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处罚的适用 拥有行政处罚实施权的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性大小依法对相应的行为人确定和实施特定种类、特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活动。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是保证处罚合法、合理、公正的基础,而正确适用行政处罚,则应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的幅度范围内、根据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性程度,对违法的相对人适用较轻的行政处罚,包括适用较轻性质的处罚种类和在某一处罚种类范围中适用较轻的处罚幅度。从轻、减轻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对客观上虽然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但由于具有某种法定事由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但因为行为人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故其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所以不对之给予处罚。不予处罚不同于免予处罚,后者是指行为已具备了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是因为有某些法定情节而在量罚时免除其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不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具有某种法定情形的相对人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幅度。《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从重处罚,因为立法者认为,行政处罚不同于刑罚,所处罚的客体是行政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没有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必要。但是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了从重处罚,它适用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对人: 合并处罚 又称“并处”、“并科”,指行政主体对实施了某种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给予一种行政处罚不足以起到制裁作用时,将几种处罚合并适用的行政处罚适用方式。并处是由一个行政处罚适用主体针对一个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多种处罚形式的适用手段,不同于行政处罚的合并执行,后者是指将违法行为人多个违法行为所受的行政处罚合并起来执行,属于行政处罚执行手段。《行政处罚法》对合并处罚未作规定,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合并处罚的情形较多,从这些规定看,合并处罚的类型主要有四种: 折抵刑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其具体内容是: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但行政机关已对其给予了行政处罚,在人民法院判处相对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应将对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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