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动物狩猎制度立法
蒙古狩猎法律主要是执行《蒙古人民共和国狩猎法》,该法是国家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1962年5月11日批准颁布的,后于1965年12月9日进行了一次修改。1966年9月14日公布《关于更改狩猎期命令》。1971年4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蒙古人民共和国狩猎法的命令》。1972年2月1日再次批准修改该法的命令,蒙古部长会议同期发布决议,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狩猎法实施细则》。1978年12月25日,国家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发布命令,使国家狩猎法律日趋完善。现行《狩猎法》由4章27条组成,其中第1章总则中规定:(1)《狩猎法》的宗旨是保护国家自然财富的最重要部分——野生动物资源,保障其自然增长和迁移,使狩猎业在科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有计划的发展。(2)狩猎资源包括在本国境内栖息的和临时栖息的野兽、鸟禽、鱼类等狩猎对象,根据蒙古《宪法》,狩猎资源是国家财产,属全民所有;其利用程序由国家法令规定。(3)野兽、鸟禽、鱼类的繁殖和迁移,其养殖业,狩猎体育运动,发展狩猎业,均应在有科学论据的计划、计算基础上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