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林业基金设立立法
英国《林业法》第41条规定:(1)根据《一九一九年林业法》第8条建立的林业基金应继续保留。(2)从议会提供的款项中,每年拨给林业基金用款,数额由议会决定。(3)下列款项应从林业基金中支付:林业委员会委员的薪金和官员、服务人员的薪金或津贴;林业委员会在行使权力和尽其职责时所支付的费用。(4)林业委员会销售木材的收入,或为了行使其权利及其尽其职责而进行的交易所得到的收入,均应作为林业基金的收入。(5)为了本法规定的目的、林业委员会可接受任何赠予,并根据有关条款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把它用于上述目的。(6)林业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关于基金的其他事项和长期贷款等,应按财政部指示的办法办理和进行调整。记录应提交给国会。(7)经财政部批准,林业委员会可随时把用于长期贷款的基金用于投资。如果用于投资的是信托基金。基金的保管人应为法律所承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