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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法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法部fǎ bù

唐时皇宫梨园训练和演奏法曲的部门。王建《霓裳词》之五:传呼法部按霓裳,新得承恩别作行。

法部fǎ bù

唐代皇宫梨园训练和演奏法曲的部门。王建《霓裳词》之五:“传呼法部按霓裳,新得承恩别作行。”

法部

唐代皇宫梨园训练和演奏法曲的部门。《全唐诗》三○一王建《识霓裳词十首》之七:“传呼法部按《霓裳》,新得承恩别作行。”参阅《新唐书·礼乐志》十二。

法部

官署名。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大理院专掌审判,法部专任司法。与刑部旧制不同,法部置尚书、待郎等官,设承政、参议两厅综辖部务,设参事四员襄理。外设八司:审录、制勘、编置、宥恤、举叙、典狱、会计、都司。辛亥革命后,改法部为司法部。

法部

法部

官署名。清末置。掌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以维护法治。《清史稿·职官志》: “法部: 司法大臣、副大臣各1人。左、右丞,参议各1人。参事4人。审录、制勘、编置、宥恤、举叙、典狱、会计、都事八司,郎中25人,(审录4人,内宗室1缺,余各3人)。员外郎34人,(制勘、编置各5人,内宗室各1缺。余俱4人)。主事33人,(宥恤5人,宗室1缺,余俱4人)。收发所员外郎、主事各2人。七品小京官26人。八品录事53人,九品30人。大臣掌主法职,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以维法治。副大臣贰之。审录掌朝审录囚,复核大理院、审判厅刑名。制勘掌秋录实缓,定科刑禁。编置掌盗犯减等,定地编发。宥恤掌恩诏赦典,清理庶狱。举叙掌升迁调补,籍纪功罪,征考法官、律师、书记。典狱掌修葺囹圄,严固扃钥,习艺所俘隶簿录并典司之。会计掌财用出入,勾稽罚锾钧金。都事掌翻译章奏,收发罪囚文移。所辖司狱总管守长、正管守长各2人,副管守长6人,监医正、(正八品),监医副(正九品),各1人。光绪三十二年 (公元1906年) 改刑部设,置尚书、侍郎、左、右丞、参以次各官,并17司为8司。设收发所。置员外郎、主事各官。明年,增置宗室郎中、主事各1人; 员外郎,小京官,八、九品录事,各2人。裁司务入都事司,库入会计司。司狱一职,改令典狱司小京官兼充,曰正管守长,八、九品录事兼充,曰副管守长。旧设提牢厅,以典狱司员外郎、主事兼充,曰总管守长。三十四年,依提牢厅司狱往制,仍定为兼职。寻置监医正、医副各1人。宣统三年 (公元1911年) 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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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

清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1906年7月1日)清政府厘定官制,改刑部为法部。掌管监督大理院及京师、外地审判、检察等事,决狱之权归大理院,与刑部旧制不同。主官为尚书、侍郎。设承政、参议两厅,综辖部务。宣统三年(1911)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辛亥革命后,改置司法部,主官为总长、次长。

法部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据当时法部官制清单的规定,其职掌为“管理全国民事、刑事、监狱及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大理院、直省执法司、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城乡谳局(即初级审判厅)及各厅局附设之司直局(后改为检察厅)调查检察事。”原属刑部的审判工作改由大理院掌管。各省刑名案件,经大理院复判后,咨请法部请旨施行,“秋审”、“朝审”由法部办理,不再由九卿、科道审议。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以总理部务。部内组织有承政厅、参议厅,改原刑部十八司为审录、制勘、编制、宥恤、举叙、典狱、会计、都事八司, 还有收发所、律学馆、宪政筹备处、统计处、钦命事件查办处等机构。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责任内阁成立,法部为内阁属部之一,改法部尚书为司法大臣,法部侍郎为司法副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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