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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在苗族地区兴科举、办义学时于每一级考试中规定录取的苗族考生名额。
清顺治十六年(1659)批准贵州各大学取苗生5名,中学3名,小学2名。雍正八年(1730)在贵州设立“苗疆义学”,每届县考录取“苗生”一二名“以示奖拔”;嘉庆十四年(1809)在湘西办义学120所,每届省试录取“苗生”两名,成绩优异的还可以进京会试。
贵州的“苗生”实际上包括了苗族以外的许多民族。学校设立在汉族人居住的城镇,客观上促进汉族精神文化在苗族中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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