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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治安管理和社会风尚。(2)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3)客观上实施了提供卖淫场所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不以容留时间的长短为要件。多次容留妇女卖淫,有组织地容留妇女卖淫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为情节特别严重。提供卖淫场所并借容留之机玩弄、奸淫卖淫妇女的,可同时构成流氓罪或强奸罪,以数罪并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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