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苦地区干部退休的待遇
指在三线艰苦地区的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山区)、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山区)工作的干部退休的待遇。 凡是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干部,退休费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在三线艰苦地区一、二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干部,退休费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费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享受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干部,事业津贴可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其他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和其原单位在职的同级干部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