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行则民亲,赏行则民利
商鞅关于以赏罚治国的理论。 出自《商君书·靳令》。原文是:“兴国罚行则民亲,赏行则民利。”兴国即兴旺,强盛的国家。 意思是说,兴旺的国家,推行刑罚,民众从而亲爱、拥护君上;执行赏赐,民众从而得到利益。 赏与罚是法家以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赏与罚的程度问题上,商鞅是主张重刑轻赏的,认为刑罚重,赏赐少,这就是君上爱护人民,人民也肯为赏赐而牺牲。 如果是重赏轻刑,那么社会出现相反的情况。重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 商鞅又认为,执行刑罚,如果加重刑于轻罪,那么,轻罪就不会产生,重罪不会出现,这叫做用刑罚来遏制刑罚,刑罚不用,而事业可成。 如果重罪而加以轻刑,那么,刑罚都得使用、乱事随著产生,这叫做用刑罚招致刑罚,国家必削。 商鞅的这一赏罚理论是法家思想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