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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为压制抗日爱国运动而颁布的特别法规。
1936年2月公布。共七条。规定遇有“扰乱秩序、鼓煽暴动、破坏交通及其他危害国家”之事变,军警得以武力制止;以文字、图画、演说或其他方法“宣传抗日”者,得当场逮捕。并规定,对民众集会游行,军警应立予解散并逮捕首谋者及抵拒解散之人。
对藏匿容留“违法”者亦得逮捕。被捕者依《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等刑事法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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