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经营自主权案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经营自主权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立案处理的行政案件。经营自主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核心是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企业在遵从国家计划,接受国家管理的前提下,有权采取灵活的经营方式,自主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自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任免,聘用和选举企业领导;有权建立企业用工制度和奖励机制;有权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确定企业产品的价格及生产规模等,其内容十分广泛。 企业经营自主权是企业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使其能以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的权利,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第11条中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对于保护经营自主权,避免行政机关对企业的不法行政侵害,提供了一种司法监督和保障的有效手段。 经营自主权的主体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等。由于这些主体在所有制性质上有所不同,因此在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内容方面也互有区别。《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该法第22条至第34条还明确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产、供、销和人、财、物等方面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第9条中规定:“在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许可的范围内,享有如下各项自主权:灵活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自行支配和使用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购置和租赁固定资本;出租或有偿转让闲置多余的固定资金;根据实际需要,经过考核,聘用或录用职工;决定对职工的奖惩、解聘或辞退。”《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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