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的设立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的设立程序 在经济特区内举办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以及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办理的申请、报批以及注册登记的基本手续和步骤。 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的规定,设立特区涉外公司必须办理如下手续:(1)申请。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和外资公司应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拟任董事名单、各方资信证明等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须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其中特区方应占半数以上,发起人签订设立股份公司合同,制作招股说明书,拟定股份公司章程。 申请设立特区涉外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报批。特区涉外公司的设立,必须提出申请报经济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对设立公司的应在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凡同意的应发给批准书。如果申请设立特区涉外公司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协议、合同或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一方权益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3)登记注册。获准设立特区涉外公司须持市人民政府批准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下列手续: 特区涉外公司注册登记的名称为该公司法定专有名称,签发营业执照之日期为该公司成立日期。特区涉外公司以其设在特区的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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