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通知
收货人对货物受到损害或部分灭失时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通知,货物在目的港交货时,当场发现货物残损,可经双方签认作为事后索赔的依据。 如交货时,货方未提出异议,则认为已按提单所载情况交付货物。如货物的残损从外表不能发现时,收货人可在提货后3天内向船方提出货损通知,但收货方提出通知时,必须有卸港的商品检验局或公证机构的证明,证明货物是在卸船以前,即在船舶责任期限内遭受残损的。由于国际贸易中办理索赔手续、收集证据、来往函电等需要时间很长,因此,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中规定索赔时效为1年。凡超过1年以上,尚未能提出完备的正确的索赔要求,承运人和船方就可解除一切责任,但并不妨碍货方申请延期(货方要求索赔时间延长1年以上)。 如承运人接受延期要求,则不受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