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利改税
我国1983年4月开始实行的对国有企业的初步利改税。 具体做法是“以税代利、税利并存”。税后利润在国家和企业间采取不同方式再行分配。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 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应当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交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 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国家可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到1984年9月底,我国完成了第一步利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