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岸字
亦称码头字。 非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出生,第一次经荷印殖民地政府批准入境者在到达港口登岸时领取的准字。华侨到达登岸地区时,需有殷实者担保,证明其有切实职业。否则立即遣返。凡年纳所得税15盾者,可担保*新客1人,20盾者2人,30盾者3人,余类推。 新客登岸时需缴纳入境税。1912年4月1日,荷印殖民政府开始征收,每人缴25盾。 1922年增至50盾,1924年增至100盾,1931年再增至150盾。华侨新客上岸后第二天,即随同保证人,携带登岸字和已缴入境税证明,交半身2寸相片3张,印花税1.5盾给移民厅,经官员盘问审查后,获准者才发给*登坡字。如有怀疑尚需考查者,发给临时登坡字。然后到所在地华人甲必丹公署报到,始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