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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过立法、行政、业务与技术等途径,对水资源的利用、保护等的管理措施。
国家对各级地方政府所辖区域长期用水供求计划,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对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运、竹木流放、渔业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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