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
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的荣誉称号。 1978年12月17日,教育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布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文件对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有明确的规定:(1)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2)业务上,对所教学科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教学经验,能够熟练地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使学生正确地系统地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积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在工作中有创新精神,成绩显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