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消费税
对特定的消费品所征收的一种销售税。 我国在1989年2月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同时,决定征收彩色电视机的特别消费税。以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彩色电视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等一切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规定的税目和税额为;14时以下(含14时)彩色电视机每台税额400元;14时以上彩色电视机每台税额600元。征税范围:为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彩色电视机。 包括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支付代销手续费或者销售回扣,以及在销售数量以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彩色电视机。纳税人用于馈赠、赞助、集资以及本企业职工福利、奖励和用于本企业生产及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方面的彩色电视机。 同时规定,对出口的应税彩色电视机及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机构以及外交人员免征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