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检察厅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检察全国性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而设立的临时性专门机构。案件检察工作结束后,即予撤销。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特别检察厅的情况,只有一次。1980年9月2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检察起诉。特别检察厅由厅长1人、副厅长2人、检察员21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任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喻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史进前任副厅长。同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江青、张春桥等10名主犯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告判决。1981年3月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任务已经完成,决定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