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特别市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特别市 民国时期与省平级的特殊地方行政组织。 根据1928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的《特别市组织法》凡中华民国首都、人口在百万以上的都市和其他有特殊情形的都市经国民政府特许,建为特别市,直辖于国民政府,不入省、县行政范围。特别市区立法、行政、司法、财政、保安机关与他省市一应相同。按此规定,当时全国有北平、广州、南京、上海、天津、青岛、汉口七个特别市。1930年国民政府另颁《市组织法》,改特别市为直辖市,直属行政院。 但若为省政府所在地则为省辖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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