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原为我国物价工作的重要法规,1982年7月7日由国务院公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前身。 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物价工作的总则,物价管理职权的划分、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劳务收费标准管理,物价监督、奖励与惩罚等。这一《暂行条例》的实施,对正确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规定,提高物价工作的管理水平,严肃物价纪律,具有重要意义。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正确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有计划地、合理地调整价格,加强物价管理,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 《暂行条例》的基本精神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要自觉地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根据价格政策,合理制定与调整价格,以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又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搞活经济的要求,适当扩大企业的定价权限,发挥市场调节辅助作用。这就要根据商品对国计民生影响大小的不同,分别采取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等三种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暂行条例规定,凡是比较重要的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定价是我国主要的价格形式。它包括: 凡是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小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由工商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主要包括: 暂行条例还规定,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在城乡集市贸易上成交的农副产品,允许买卖双方自行议定价格,商业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吞吐物资,平抑集市贸易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市贸易的价格管理。 个体劳动者经营的某些服务、修理业务,根据法令,允许实行供需双方议定价格或收费。 暂行条例公布后,对协调价格工作的统一行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管理形式,国务院于1987年9月1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共分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的制定和管理;第三章价格管理职责;第四章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这个《条例》是在1982年8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是现行价格管理的重要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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