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及相关权利条款
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关于版权及源于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这一条款的主要规定如下:(1)缔约方相互提供版权及相关权利的实质性保护程度与“伯尔尼公约”及“罗马公约”相一致。(2)保护的目标是所有知识性创造的印刷出版物(包括电脑程序及研究数据)、音像制品、表演及广播,对电脑程序的保护比较复杂,有效的保护得由缔约方进一步合作制定恰当的保护机制。受保护的目标不包括一般的概念、计算方法和文化体系。(3)版权及相关权利方面的“权利人”有权允许合法印刷出版物进入、或阻止侵权印刷出版物进入到各缔约方境内;在首版或再版原著的销售方面拥有独立的决定权,以及有权出租或转让版权及相关权利。 (4)将公共传播作为版权对待,即在转播某广播机构的节目之前(传播超过一个家庭的正常范围之外)必须得到该广播机构的许可。(5)对合法作者的著作的保护期自正式出版或著作完成之时起至少50年,对电脑程序的保护期自其完成之时起至少50年。(6)版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方面的例外和强制许可规定与“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例如允许对原著的翻译,但应通知原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