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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罪名。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安定的社会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煽动,即有意挑拨、鼓动。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中国《刑法》第24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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