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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有渔业和水产资源的地区,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从事海洋捕捞和水产养殖的渔业生产经济组织和个体渔民以及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征收的一种经费,称为“渔业自筹经费”。
渔业自筹经费带有税收的性质,但属于地方预算外收入,主要用于渔业生产方面的灯塔、航标、气象站、渔港维护,以及与渔业生产有关的其他开支。渔业自筹经费由当地税务机关在计征产品税的同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筹收,筹收率一般为3-5%,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但对预算内的国营水产企业不收渔业自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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