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 调整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关系的特区法规。 1993年5月28日深圳市第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6月22日公布,10月1日施行。旨在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的财产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分8章,共71条。 主要内容是:(1)财产拍卖。条例所称财产拍卖,系指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或标卖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出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从事或参加拍卖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2)拍卖物。系指被委托拍卖的财产。 不得拍卖的财产有: 文物及艺术品、企业产权、知识产权均可拍卖。抵押物、留置物、出租物及共有财产的拍卖,应符合法定条件。(3)拍卖人和委托人。拍卖人是依法成立的、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 设立拍卖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 ❸ 有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专业人员。 ❺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拍卖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人应对拍卖物享有处分权。 委托人和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4)竞买人和竞得人。 竞买人是指竞购拍卖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竞买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拍卖规则进行竞买。竞得人是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物的竞买人。竞得人支付拍卖物价款取得拍卖物。拒不支付拍卖物价款的,拍卖人可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物再行拍卖,原竞得人承担再行拍卖的费用并补足两次拍卖价款的差额。 (5)拍卖程序。 包括拍卖委托、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拍卖等环节。 拍卖程序不得违反。因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拍卖成交前可以中止或终结拍卖程序。 (6)拍卖无效。凡拍卖物、委托人、拍卖人、竞得人不符法定条件或因拍卖资料不真实、违反拍卖程序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则拍卖无效。无效拍卖自拍卖之始即无法律约束力。 造成拍卖无效的过错方应对受损失的当事人及第三人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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