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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原则、条件及其程序的地方性规章。
1988年2月11日报经海南建省筹备组同意,海口市人民政府1988年2月14日发布并施行。共5章37条。规定海口市国土规划管理局代表市政府办理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各项事务,并对地产市场实行统一管理。还就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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