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偏见规则在从事调查和裁决中,排除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个人偏见,保障其客观公正的规则。源于罗马法“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的古老法则。是公平行政的必要保障。内容:(1) 主持调查和裁决的工作人员不得与案件有牵连关系; 不得向某个人向有争议的事实征询意见,除非通知所有当事人都有机会参加; 不得对为某个履行调查或裁决职责的行政官员及其代表负责等。(2)行政机关以外的任何与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就案件的是非曲直问题向行政机关的任何成员单独表示意思或促成这种意思表示;行政机关内的任何成员如接到或作出故意促成禁止的意思表示时,应在公开的案卷中附上这种书面表示的全部内容,防止偏听偏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