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国行政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国行政条例 法国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法国大革命初期,根据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国民议会是立法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可以规定一切事项,范围不受限制。政府属于行政机关,处于从属地位,只有忠实执行国民议会制定的法律和决议的义务。即使政府有时制定一些普遍性的规则,也是为了贯彻和执行法律,并不是另外设立新的法律规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随著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扩张,行政管理事务日益复杂,愈来愈需要更多的法律规则调整,而国民议会因受会议时间和技术能力的限制,难以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有时,为了应付政治和经济危机,有些事情需要迅速处理,而国民议会的行动迟缓,意见也不一致。另外,为了克服某种危机,有时需增加公民的负担,国民议会为了取得民心,亦不愿意制定此类法律。这一系列情况迫使国民议会授权政府在一定时限、范围内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因而不再恪守政府只能执行法律的旧观念。目前在法国,作为行政行为根据的普遍性规则,主要由条例规定,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根据法国1958年宪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制定以下几种条例: 根据法国宪法,下列机构有权制定行政条例: 法国的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条例的权力属于自由裁量权,有权制定的机关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这种权力,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必须制定条例,而无自由裁量权: 根据法国宪法和行政法的理论,执行性条例不能和它所执行的法律抵触,自主性条例的法律效力不受法律而只受宪法和法的一般原则的限制。法令性条例的法律效力与法律相同,但它受授权法的限制。紧急性条例规定的事项如属执行性行政条例范围,则受法律限制,下级机关制定的条例不能和上级机关制定的条例相抵触。法国行政条例的执行效力只有在公布后才能产生,一旦公布后,在未撤销或废除前,一切公共机构必须遵守。当然,行政机关可以随时废除和修改,但废除和修改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当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条例违法或侵害了其自身权益时,可在条例公布后两个月内向行政法院提出越权之诉,请求撤销该条例;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的其他诉讼中,主张条例无效。只有行政法院才有权裁决行政条例是否合法,但一切审判机关包括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有权解释条例的含义。行政法院在审查行政条例时,可以审查自主性、执行性条例,甚至可以审查法令性特别条例,但不能审查一部分紧急性行政条例,即当紧急性行政条例所规定的事项属法律规定的范围时,行政法院无权管辖。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